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6-04

債權人扣押員工薪資,雇主對欠多少說不清被告進法院確認

一句「我也不清楚現在還欠他多少」,可能被法院的執行命令拖進確認薪資債權之訴。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05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5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5 號 · 2025-06-0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5 萬
扣押給付金額
依執行命令
訴訟費用 26%
依案值
律師費
約 10 萬
HR/會計工時
約 8 萬
後續員工查詢成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勞工的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勞工的薪資債權。法院發出執行命令後,作為第三人的雇主必須配合扣押給付,並回覆「目前對勞工尚積欠多少」。 雇主這時遇到問題:薪資結構複雜、預支與借款扣款沒有完整對帳、津貼與獎金混在一起。HR 一時說不清「現在還欠員工多少」。債權人不滿意,提起「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之訴」,要求法院釐清雇主對勞工的給付義務範圍。 案件進高雄地院。法院依勞基法第 2 條工資定義、民法第 482 條僱傭契約對價,逐項檢視:哪些項目屬於工資、哪些是經常性給與、哪些是恩惠性或有條件給付。雇主對部分項目(如未實現獎金、有條件給付)成功舉證不屬於工資,獲得部分駁回。 判決:確認扣押在 103,421 元、52,500 元範圍內存在,其餘駁回;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26%、原告負擔 74%。雇主這次的勝負,幾乎就是「薪資結構文件齊不齊」的直接寫照。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薪資結構說不清,債權人扣押令演變成確認之訴,雇主負擔 26% 訴訟費

  • 部分扣押金額(10.3 萬+5.25 萬)被確認存在須配合給付
  • 訴訟費用 26% 由雇主負擔,律師費約 8–15 萬
  • HR 與會計花大量時間整理歷年薪資對帳資料
  • 若有其他員工同時被扣押,相同模式可能重複發生
  • 勞工本人可能因此對薪資結構產生質疑,引發後續爭議
勞資羅盤接手後

薪資結構分類+扣押回覆 SOP,10 日內以書面回函解決,免進法院

  • 薪資結構分項:本薪、加班費、獎金、津貼、預支、扣款全部分流
  • 收到執行命令 10 日內以書面回覆扣押範圍與應付金額
  • 工資 vs 非工資對照表由律師或會計師背書並每年更新
  • 預支、借款一律有書面協議+每月對帳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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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公司所有員工的薪資結構,可能因執行命令被一一翻出來檢視。

不是扣押金額

是雇主作為「第三人」要負舉證責任,沒對帳紀錄全部以勞工版本計算。

不是法院的事

是執行命令、扣押令、確認之訴接連而來,HR 與會計被拖進長期訴訟。

不是薪資沒爭議就好

是預支、借款、津貼、獎金各種項目分類不清,事後全部被法院重新定性。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薪資結構是否分項列示:本薪、加班費、獎金、津貼、扣款全部到位?
  2. 2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後,是否能在 10 日內以書面回覆扣押範圍?
  3. 3工資與非工資是否有清楚界定文件,並由律師或會計師背書?
  4. 4薪資預支、借款是否有書面協議與每月對帳簽收?
  5. 5每月薪資單是否留存至少 5 年備查?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把薪資結構與扣款紀錄全面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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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2 條、民法第 482 條

第三人(雇主)對勞工薪資債權之扣押範圍發生爭議,高雄地院確認執行命令在 103,421 元與 52,500 元範圍內存在,其餘駁回。

判決結果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確認扣押勞工對雇主之薪資債權在 103,421 元、52,500 元範圍內存在,其餘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26%,原告負擔 74%。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為勞工的債權人對雇主聲請扣押勞工薪資,雇主作為第三人需於執行命令範圍內配合扣押給付。爭點在於「雇主對勞工究竟尚積欠多少薪資」——若雇主對勞工的給付義務範圍說不清,債權人就會提起「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之訴」要求釐清。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在薪資結構、給付紀錄上未能一次提出完整對帳資料,導致部分金額被法院認定確實仍積欠,部分則因雇主舉證得宜而予以駁回。勞基法第 2 條對工資定義(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與民法第 482 條僱傭契約對價關係,是法院判定金額的核心依據。本案的教訓是:薪資紀錄不只是給勞工看的,也可能被法院或執行處要求作為第三人扣押的計算基礎。

雇主該學到什麼

雇主在收到執行命令時,常因「不確定自己對員工欠多少」而被拖入訴訟。教訓是:薪資結構與給付紀錄必須隨時可查,包括本薪、加班費、獎金、預支、扣款、勞健保自付額等每一項都要分項列示。當第三方(如法院執行處、銀行)來函要求說明時,應於收文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回覆扣押範圍與目前對勞工的給付義務金額。本案雇主能在 74% 部分獲駁回,多半是針對債權人主張的某些工資項目(如未實現的獎金、有條件給付)成功舉證不屬於勞基法第 2 條的工資範圍。給雇主的啟示是:把「工資」與「非工資給付」清楚分流,未來不論是計算資遣費、退休金、或應對扣押令,都能少掉許多爭議。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薪資結構文件化:本薪、加班費、獎金、津貼分項列示,每月薪資單留存 5 年
  • 2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後 10 日內以書面回覆扣押範圍與目前應付金額
  • 3清楚區分「經常性給與(工資)」與「恩惠性給與(非工資)」,避免日後爭議
  • 4薪資預支、借款等扣款項目應有書面協議與每月對帳簽收紀錄
  • 5建立薪資爭議查核表:本薪、變動薪、津貼、扣款、結清項目逐項勾稽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結構分類第三人扣押回覆流程工資與非工資界定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司執字第51892號執行命令 ,在附表所示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甲○○對被告之債權,於新 臺幣103,421元、新臺幣52,500元之範圍內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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