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4-16

勞訴字第16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2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2
日期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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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廖明宏 訴訟代理人 呂學佳律師 被 告 奧爾資訊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伯卿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畢業於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具該校電 腦科學碩士、語言學碩士雙學位,擁有資訊等相關學識與技 術,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任職於被告公司高 雄辦公室,持續擔任工程師、資深工程師近14年,每月薪資 新臺幣(下同)42,950元,主要負責「紳士冒險」後端資深 工程師工作。然自111年起,被告主管等人不滿原告年紀漸 長,不善交際,且任職遊戲產業公司卻不以遊戲為樂等,對 原告工作百般挑剔;被告於112年9月1日無端以原告「違反 技術人員作業準則,造成公司營運缺失」為由,依被告「內 部獎懲辦法」記原告申誡1次並予以扣薪2,000元之懲處,然 被告並未訂定「技術人員作業準則」,被告主管人員亦自承 原告並未造成被告實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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