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9-27

勞訴字第121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日期
2024-09-27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百分之七十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7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