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8-21

勞簡字第57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7
日期
2024-08-21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萬7,828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3萬7,828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