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5-22

高雄小公司加班費不算清楚,簡易庭判補 17.2 萬薪資 + 2.2 萬勞退

一句「我們是責任制,加班不另計」,可能被法院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全盤採信勞工主張。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108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8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8 號 · 2025-05-22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80 萬
判決金額
172,814
勞退補提
22,693
連鎖員工風險
~30 萬
律師費 + HR 工時
~25 萬
勞檢罰鍰
~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這是一個典型的小金額簡易程序案件。勞工把自己過去幾個月的出勤紀錄、薪資單對到勞基法第 24 條的加班費倍率(平日 1.34/1.67 倍、休息日加倍),發現公司一直用「定額加班費」或「責任制」帶過,少算了一大段。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工時舉證責任偏向雇主——拿不出完整出勤紀錄、加班同意、計算公式,法院多會依勞工版本認定。雇主在庭上嘗試解釋,但出勤紀錄殘缺、薪資清冊只有總額沒有項目細項,舉證鏈條斷裂。 高雄地院簡易庭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72,814 元,自 113 年 11 月 20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並提繳 22,693 元至原告勞退個人專戶;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負擔。 看似小金額,但加班費差額一抽出來,勞退提繳基礎短繳也跟著被翻,每位在職員工的薪資結構都可能變成下一個案件。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位員工拿出勤紀錄打單一案件 17 萬,全公司同模板薪資結構跟著翻

  • 單案判決 172,814 元 + 5% 利息 + 勞退補提 22,693 元
  •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讓出勤紀錄舉證偏向雇主
  • 同公司其他員工可能用相同模式提告
  • 勞檢若同步介入,最高可裁罰加班費罰鍰
勞資羅盤接手後

加班費 + 出勤紀錄 + 勞退基礎全員重算,第 38 條反而成為雇主盾牌

  • 導入電子打卡系統,出勤紀錄月月由勞工簽認
  • 加班費依勞基法第 24 條倍率實際計算,廢除定額制
  • 責任制依第 84 條之 1 完成核備
  • 勞退提繳基礎全員年度核對,差額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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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17 萬

是同公司在職員工的出勤紀錄都用同一套,下一個案件等著。

不是定額加班費

是「責任制」未經第 84 條之 1 核備,法院根本不認。

不是這位員工的勞退

是全員勞退提繳基礎短繳,補繳金額累積可觀。

不是簡易程序好打

是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讓舉證責任完全偏向雇主。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導入電子打卡系統,所有員工(含主管)一律打卡?
  2. 2加班費是否依勞基法第 24 條實際倍率計算,廢除定額加班費?
  3. 3若採責任制,是否屬第 84 條之 1 公告職業並經主管機關核備?
  4. 4勞退提繳基礎是否涵蓋本薪 + 全勤 + 伙食津貼 + 加給?
  5. 5工資清冊與出勤紀錄是否保存至少 5 年?

任一題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加班費與勞退基礎全員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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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4 條(加班費倍率)、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

高雄地院簡易庭判命雇主給付勞工 172,814 元工資並補提 22,693 元勞退至勞工個人專戶,雇主全部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命被告給付 172,814 元工資及自 113 年 11 月 20 日起之法定利息,並補提 22,693 元至原告勞退個人專戶,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為勞動簡易程序(請求金額較低、程序較簡便),但雇主仍全部敗訴。從金額結構觀察,工資 17 萬餘元、勞退補提 2 萬餘元,合理推論為長期短付加班費或漏發工資項目,並連動勞退提繳不足。實務上常見的雇主錯誤是:未確實計算加班費(平日 1.33、1.67 倍與假日加倍)、以「責任制」或「定額加班費」規避實際加班計算、勞退提繳基礎只用本薪而排除經常性給與。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工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的舉證責任大幅轉移至雇主(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推定勞工主張為真),若雇主端紀錄不完整,極易全盤敗訴。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等於把舉證責任丟給雇主。本案是典型的「紀錄不全 + 計算錯誤」雙重失誤,金額看似不大但加上勞退補提與利息,對中小企業現金流仍是衝擊。教訓非常實際:第一,加班費就是依勞基法第 24 條的倍率計算,沒有「定額加班費」這種可規避實際時數的合法做法(除非經勞工同意且不低於應計金額);第二,責任制只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公告職業,且須訂定書面契約並核備;第三,勞退提繳基礎要包含本薪 + 全勤 + 伙食津貼 + 加給等經常性給與,不是只用底薪。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導入電子打卡或差勤系統,每日記錄上下班時間,月底由勞工簽認後存檔至少 5 年。
  • 2加班費依勞基法第 24 條實際計算(平日前 2 小時 1.33 倍、後 2 小時 1.67 倍、休息日與例假日依規定),廢除「定額加班費」。
  • 3若採責任制,先確認職業屬於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公告類別,並訂定書面契約報主管機關核備。
  • 4勞退提繳基礎每年由 HR 比對「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與實際工資,差異補提。
  • 5工資清冊保存至少 5 年,並依勞基法第 23 條每月提供工資明細給勞工。
建議連動檢視加班費計算出勤紀錄保存勞退提繳基礎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81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2,69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72,814 元、新臺幣22,6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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