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黃柏升 被上訴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明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 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及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 簡易事件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有 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237,690元(原審卷第99頁),其提起上訴後, 追加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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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