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10-11

勞小字第40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0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0
日期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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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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