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1-05

勞訴字第97號 損害賠償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9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7
日期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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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被告甲○○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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