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4-23

勞訴字第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1
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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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日或 退休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及自 各期當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玖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 起至准許原告復職日或退休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壹仟玖佰 零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本判決第二至四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就各期給付如於假執 行程序實施前,以上開主文命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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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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