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並應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零 貳佰壹拾貳元、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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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