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1-26

勞訴字第153號 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9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日期
2024-01-26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吳淑美 被 告 楊國璽 曾子晴 高雄市私立小叢林幼兒園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惠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7年7月2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任職於被告甲○ ○○○○○○○○○(下稱小叢林幼兒園)擔任會計人員。被告丙○○ 為小叢林幼兒園之工友兼司機,於原告之任職期間,被告丙 ○○不斷對於原告有謾罵污辱字眼,如「黑寡婦、深宮怨婦、 穿著喪服來上班」等語,致原告受有極大之心理壓力。嗣原 告無法忍受被告丙○○的言語霸凌,故向小叢林幼兒園管理階 層申訴,然小叢林幼兒園未有任何改善或處置,任由被告丙 ○○繼續以言語嘲諷原告,且被告丙○○因遭投訴而惱羞成怒, 反而變本加厲,每每於職場上遇見原告時,便以肢體恐嚇之 方式作勢毆打原告,原告因求救未果,僅能默默忍受其行為 長達三年。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97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