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3-13

勞訴字第145號 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5
日期
2024-03-13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1,12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12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33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