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10年9月7日起受僱於被告,雙方簽立 定期僱傭契約,約定期間為110年9月7日至113年5月31日止 ,擔任台灣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高雄營 業處大樓(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下稱系爭勞務提供地 )之駐地監造作業及技術顧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一職 ,工作期間定於每月10日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45,000元 (下稱系爭契約)。孰料被告於111年5月20日以原告不能勝任 為由,於111年5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經原告提起訴訟(本 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兩造於訴訟中成立和解(下稱 系爭和解),伊遂依系爭和解於111年12月5日至系爭勞務提 供地報到。然被告卻告知原告該工地已有職安人員並無職缺 ,要求原告前往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即台南市○區○○○路○段0 00號14樓之2,下稱系爭事務所)報到及提供勞務。原告於1 11年12月5日寄發存證信函與被告,要求履行系爭和解,被 告竟於112年12月9日寄發書函以原告無故繼續曠職三日以上 而解雇原告(下稱系爭終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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