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2-16

勞簡字第100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0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0
日期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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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12年7月14日112年度司執字81151號 執行命令,在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被告陳沛妘 對於被告長安護理之家如附表二所示之薪資債權,於新臺幣21,5 98元之範圍內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 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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