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6-12

勞訴字第8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60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9
日期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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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㈠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30,000元、僱傭關係及勞健保補償50,000元,及自起 訴狀起訴至賠償完全給付原告本人為止之法定利息。」(本 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嗣變更請求為:「㈠確認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75,000元(細目如附表原告 請求金額欄),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67頁),被告並無 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同意原告之變更,自應准許 。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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