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0萬7,369元及自112年8月1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2 月2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當月20日前給付3萬5,2 32元、於次月5日前給付3萬5,231元,及均自各期應給付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3萬9,087元,並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原告復職 之日止,按月於每月末日前提繳4,36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5萬9,311元,由原告負擔9,311元,其餘5萬元由被 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第2、3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原告依第2 、3項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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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