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3,108元, 及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66,793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百分之56,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如分別以新臺幣423,108元、新臺幣66,79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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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