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1-10

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0-1條勞基法第1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日期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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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萬8,350元及自112年10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補提繳2,48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4,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萬8,350元 、2,482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0-1條勞基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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