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5-08

勞訴字第128號 損害賠償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日期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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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更名前為「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下稱 被告合作社),係86年3月20日登記成立,112年4月始變更 社名。原告自103年10月起受被告合作社僱用為經理職務, 被告合作社於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設有帳號000000000000 號專戶(下稱土銀帳戶),原告行使經理職權有使用該帳戶 之權限,並負責保管該帳戶存摺、印鑑及發票章以製發收據 。被告吳建楚經原告力薦於109年3月14日獲選為被告合作社 理事主席。詎被告吳建楚以被告合作社名義,於附表所示時 間,以存證信函向全體社員寄送如附表所示對原告造謠抹黑 之不實內容,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依民法第184條 、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規定,請求連帶賠償非財產 上損害50萬元。另原告受僱被告合作社擔任經理期間,為被 告合作社處理社務,代墊111年1月至同年4月25日雇主提繳 之勞工退休金2萬3,307元,同時期工資墊償基金提撥職災保 費729元,合計2萬4,036元,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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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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