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3-21

勞簡字第83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3
日期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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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62元,及其中新臺幣10,410元自 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其中新臺幣3,252元自民國112年12 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62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3,662 元、新臺幣6,6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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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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