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5-31

勞訴字第164號 給付工資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90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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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3,333元,及自民國112年 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1,57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5%,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63,33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1,57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90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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