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12-12

勞訴字第12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5條職安法第26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日期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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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9,960元,及均自民國113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天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6,444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69,960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天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以新 臺幣6,44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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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5條職安法第26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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