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9-25

勞訴字第19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9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76條民法第48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91
日期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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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黃一大應提繳新臺幣33,45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被告黃一大、益大利通運有限公司、台塑出光特用化學品股 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9萬9,464元,及其中新 臺幣169萬5,852元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其中新臺幣203 ,612元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黃一大負擔百分之一;由被告黃一大、益大 利通運有限公司、台塑出光特用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 擔百分之七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黃一大以新臺幣33,456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黃一大、益大利通運有限公 司、台塑出光特用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89萬9,464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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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5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76條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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