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KMDV· 2025-01-10

勞訴字第4號 返還職業災害補償金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88條民法第19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KMDV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日期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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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金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堂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張銀杏 蔡雪霞 蔡也好 蔡木蘭 蔡正男 蔡源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善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蔡再生之全體繼承人。緣蔡再生經伊雇用 於金門縣○○鄉○○00號之「林悅傳統建築修復工程」工地工作 (伊未幫蔡再生投保勞保或其他保險),然於民國112年10 月13日施工時,蔡再生不幸自高空墜落,致創傷性腦出血併 腦幹衰竭而於同年月15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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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88條民法第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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