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2024-08-21

勞訴字第14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2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日期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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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零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貳拾玖元為被告 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拾伍萬零伍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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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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