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2024-09-05

勞訴字第13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日期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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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補償與抵充)、勞工保險條例(投保薪資與職災給付)

原告(雇主或代位求償方)請求被告返還勞保補償金,法院判命被告給付 68 萬 0,492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原告勝訴。

判決結果原告(請求返還方)勝訴。法院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 680,492 元及自 113 年 8 月 7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主文是「被告應給付原告 68 萬 0,492 元」,且案由為「返還勞保補償金」,topic_tags 同時包含 dismissal 與 occupational_injury。此類案件常見情境是: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付醫療補償或工資補償,事後勞工自勞保局領得相同性質的職災給付,依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雇主得抵充已支付的補償金額;若勞工不返還超領部分,雇主可訴請返還。也可能是勞保局以代位求償身分追討雇主未投保或低報投保薪資而衍生的損失。對民營雇主而言,最常見的錯誤是:員工發生職災後,雇主未保留補償給付的書面收據與抵充協議,導致事後分不清「雇主補償」與「勞保給付」是否重複,雙方對返還義務各說各話。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災處理是雇主成本最容易失控的場景之一,正確流程應該是:第一步,發生職災 8 小時內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通報;第二步,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付必要補償(醫療、工資、失能、死亡);第三步,協助勞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並與勞工簽署「補償與抵充協議書」,明定雇主已給付項目、抵充順序、若勞工自勞保領得同性質給付即應返還超過部分。沒有這份協議,雇主即使有抵充權,也常常拿不回錢。同時,雇主應確認員工的勞保投保薪資與實際工資相符——投保薪資低報是最常見的勞保局追償理由,且該追償金可能遠高於原本應提繳的保險費。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職災發生後與勞工簽訂「補償與抵充協議書」,明列各項補償金額與抵充規則
  • 2雇主給付的補償款一律以匯款或書面收據留存,避免現金無紀錄
  • 3每年至少一次比對員工勞保投保薪資與實際工資,若有差距立即調整
  • 4依職安法第 37 條於 8 小時內通報重大職災,並完整保存醫療單據、診斷書、出勤紀錄
  • 5為高風險職務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將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風險移轉至保險
建議連動檢視職災補償與抵充協議勞保投保薪資與實際工資差距職災通報 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零肆佰玖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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