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2024-10-18

勞訴字第11號 給付退休金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0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日期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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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金章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九,餘由原告李金章負擔百分之 二十三、原告蘇有福負擔百分之四十八。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壹拾 參元為原告李金章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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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0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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