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2024-07-04

勞訴字第5號 回復原職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4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
日期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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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係原係聲明請求:確認 被告對於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記申誡2次之懲戒處分( 下稱系爭懲戒處分)無效;確認被告將原告自112年6月1日 調任為被告公司特殊業務部特殊資源管理組經理之調職處分 (下稱系爭調職處分)無效;被告應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4 年5月31日止,按月於各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 ,630.4元(起訴狀誤載為57,830.4元,業於本院112年7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為70,630.4元),及自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前項聲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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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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