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2024-04-23

勞訴字第1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9條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10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
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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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每月履行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就各期 給付各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9條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10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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