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76年4月受培德學校邀約討論籌設駕訓班事宜,並 負責教職員之培訓及督導行政流程,故自被告籌設期間之76 年8月開始任職擔任班主任。原告於94年7月1日變更為勞退 新制,至111年9月30日自請退休,舊制工作年資為7年11個 月,退休金基數為33個基數,依原告退休前6個月平均薪資 為6萬2,340元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下 同)205萬7,220元(計算式:62,340×33=2,057,220),然兩 造所簽訂年資結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給付 之退休金為110萬元,低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訂之 最低標準,依勞基法第55條、第84條之2規定,被告應給付 原告舊制退休金差額95萬7,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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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