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2024-03-28

勞訴字第11號 請求給付獎金紅利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日期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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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賴明燦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茂 訴訟代理人 李翊瑄 吳婉韻 王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紅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73年國家高考及格至被告公司工作至 112年6月29日。被告民營化後,原告仍留任在被告公司,迄 至起訴時止,在被告公司擔任保險理賠部管理師。110年因 疫情關係,運價大漲,被告公司因而大賺新臺幣(下同)3, 336.87億元,稅後淨利1652.69億元。被告公司董事會、股 東會遂決議發放每位員工獎金及紅利平均約21個月即250萬 元。而原告為111年度全年在職之岸勤人員,依被告公司111 年度股東常會報告事項第三案說明及111年7月25日工商時報 之報導,原告依岸勤從業人員年度績效獎金辦法(下稱績效 獎金辦法),應可獲發約250萬元之獎金及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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