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2024-07-26

勞訴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字號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2
日期
2024-07-26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壹、本訴部分: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三百六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壹、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陸 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千分之八百八十六,餘由反訴原告 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貳、一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壹 拾壹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5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