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2024-03-29

勞訴字第16號 給付加班費等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字號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6
日期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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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萬1,132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4萬2,24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12萬1,132元 、新臺幣24萬2,2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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