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2025-04-08

勞簡字第2號 損害賠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2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2
日期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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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林聖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十六、被告林聖諺負擔百分 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貳萬伍 仟壹佰柒拾伍元、被告林聖諺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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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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