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起在被告公司當時經營 之長埤湖精靈村餐飲吧台(以下簡稱水吧)擔任吧台手一 職,詎被告於113年7月14日經原告主動詢問後,始告知原告 將於同年月15日結束水吧之營運,並欲調動原告至別處露 營 區(下稱系爭露營區)負責建設工程之監督,原告評估 變更 後之工作地點及內容與原先應徵約定相去甚遠,故不 同意該 調動。因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在水吧結束營運後已無 法履行, 被告遂於同年月16日結算原告之薪資,但拒絕開 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並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375 元,爰依勞 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4項準用同 法第1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 告1,375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水吧並未結束營運,亦未通知原告水吧要結 束營運,或要求原告變更其工作地點或勞動條件,是原告自 己表示要離職,被告始與原告討論三項方案,即:㈠、提供 離原告住家更近之大進露營區(下稱系爭露營區)吧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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