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2024-10-29

勞上易字第3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3條民法第681條民法第305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
日期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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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林武雄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 三,餘由被上訴人林武雄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3條民法第681條民法第305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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