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2024-08-16

勞上易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日期
2024-08-16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李芳任 訴訟代理人 闕言霖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湯阿蘭即欣凱撒視聽伴唱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 月1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及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上訴人原訴請被上訴人 給付其①薪資新臺幣(下同)452,200元、②資遣費140,700元 及③未達法定最低工資差額688,173元,合計1,281,073元及 其法定遲延利息。經原審駁回上訴人全部之訴。上訴人上訴 後就上開①、②項目擴張請求金額共為75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 息,另就上開③項目部分不再請求(非本件審理範圍),核 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 許。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2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