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2024-02-20

勞上易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
日期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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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⑴命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5、6「增減情形」 欄所示金額及其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⑵駁回附帶上訴人如 附表二編號1「增減情形」欄請求金額及其利息,暨訴訟費用負 擔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⑴被上訴人黃仁俊、陳金旺、邱湘怡在第一審之 訴駁回。⑵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伍仟零伍拾 捌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 人黃仁俊負擔百分之二、陳金旺負擔百分之一、邱湘怡負擔百分 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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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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