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2025-02-27

勞上字第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7
日期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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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先位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備位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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