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2024-08-30

勞上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23條民法第26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2
日期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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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五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前一日 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捌拾元,及 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前一日 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柒拾元至上訴人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參萬 肆仟捌佰零柒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所命給付,於給付期日屆至部分,各得假執行。 但被上訴人如按月以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捌拾元為上訴人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23條民法第2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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