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2024-07-12

勞上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
日期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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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偉甫,嗣變更為曾文生,並經 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被上訴人11 1年3月11日電人字第1110008212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 第447頁至第449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 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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