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2025-05-23

花蓮藥品客服 3 次 PIP 後資遣,法院認定不能勝任工作雇主全勝

一句「他績效不行,我直接走第 11 條第 5 款」,沒走完 PIP 就會被法院翻盤。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 · 2025-05-2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50 萬
12 個月薪資
~70 萬
律師費
~30 萬
HR/出庭工時
~15 萬
商譽與招募成本
~3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位 102 年 11 月入職、在花蓮從事醫療機構藥品銷售的客服專員,112 年 6 月開始接到績效未達標通知。公司啟動績效改善計畫(PIP),分別在 6 月 20 日、8 月 4 日、9 月 11 日召開三次改善面談;員工在會議中、在 8 月 22 日的電子郵件中,都主張毛利率未達標是因為產品價格高於競爭者,請公司調價或提供其他協助。 公司沒有調降產品價格,10 月 3 日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通知資遣。員工不服,發現公司在改善期間以較低薪資招募同職位後手,主張公司真意是節省人事成本,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花蓮地院檢視全部資料:3 次面談紀錄、PIP 書面、員工回覆、招募廣告。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認定資遣合法,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這是「PIP 走完、書面齊備」的雇主勝訴範本——雇主沒做錯,做對了「給予合理改善期 + 多次面談 + 書面紀錄 + 預告終止」這一套完整動作。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PIP 沒走完就資遣,被法院認定違法終止,回復僱傭月月補付

  • 一次面談就資遣,書面紀錄不足以證明合理改善期
  • 改善期間招募後手被認定為「真意省成本」
  • 資遣通知書未載明事由與改善歷程,舉證困難
  • 回復僱傭後按月補付薪資至復職,現金流壓力大
勞資羅盤接手後

PIP 標準流程 + 三方會審,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穩穩守住

  • 建立 PIP 標準流程,改善期 30–60 日、每 2 週面談並簽認
  • 改善期間提供必要協助並書面紀錄
  • 改善期間避免公開招募同職位後手
  • 資遣前 HR + 法務 + 用人主管三方會審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一次面談

是法院會要你拿出至少 3 次書面面談紀錄與員工簽認。

不是改善目標

是雇主有沒有提供必要協助(價格調整、教育訓練)也要舉證。

不是只有資遣費

是改善期間若同步招募後手,會被勞工抓住主張真意省成本。

不是程序走完就沒事

是資遣通知書要載明事由、改善歷程、預告、資遣費並由員工簽收。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有 PIP 標準流程,改善期至少 30–60 日且每 2 週面談一次?
  2. 2改善目標是否可量化、可達成,並由員工簽認?
  3. 3改善期間是否提供必要協助並留下書面紀錄?
  4. 4改善期間是否避免公開招募同職位後手?
  5. 5資遣決定前是否由 HR、法務、用人主管三方會審?

任一題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 PIP 流程補齊再發動資遣。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之終止)

客服專員主張雇主以績效未達標為由不當資遣,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駁回勞工之訴,認定資遣合法。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駁回原告(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請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認定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契約合法。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程序,常見地雷反而是文件不齊或程序倉促。從判決事實可見,雇主在 112 年 6 月至 9 月間進行三次績效改善面談(6/20、8/4、9/11),並對原告提出績效改善計畫(PIP),讓勞工有合理時間改善;面對勞工以「產品價格無競爭力」為由抗辯時,雇主仍持續溝通並於 10 月 3 日正式發動資遣。這套「改善期 + 多次面談 + 書面紀錄 + 預告終止」的流程,正是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訴訟中雇主能勝訴的標準作業。本案勞工另主張雇主在改善期間以較低薪資招募同職位後手,雖試圖以此佐證「並非不能勝任,而是因應人事成本」,但法院並未採信。整體而言,雇主在程序與舉證上沒有明顯破口。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最大的教訓不是「雇主做錯了什麼」,而是「雇主做對了什麼」——完整的書面績效改善紀錄、多次面談、合理改善期、與資遣最後手段性的展現。常見地雷反而是:許多雇主把 PIP 當作「資遣前的形式」,僅做一次面談就資遣;或在改善期間同步招募後手(雖然本案法院未認定不法,但確實是訴訟攻防上的弱點),讓勞工有空間主張「資遣真意係為節省成本」。建議雇主把 PIP 視為真正的「給員工最後機會」之制度設計,改善目標必須可衡量、可達成、且雇主有義務提供必要協助(教育訓練、工具、資源)。如此,即便最終仍須資遣,訴訟風險也能降到最低。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 PIP 標準流程:書面設定可量化的改善目標、改善期間至少 30-60 日、每 2 週進行一次面談並留下紀錄與員工簽認。
  • 2改善期間雇主應提供必要協助(如教育訓練、產品價格調整、客戶資源支援),並書面紀錄以證明已盡輔導義務。
  • 3改善期間原則上不公開招募同職位後手;若有人力需求請以「儲備人才」名義並避免薪資條件明顯低於現任員工。
  • 4資遣決定前由 HR、法務、用人主管三方會審,確認績效資料、改善紀錄、最後手段性均完備。
  • 5資遣通知書應載明具體事由、改善歷程、預告期間與資遣費計算,並由員工或郵寄回執簽收。
建議連動檢視PIP 績效改善計畫制度資遣程序審查 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工作職位為客 服專員,主要工作內容為向花蓮縣境內醫療機構銷售藥品。 惟被告自112年6月起即陸續以原告績效未達標為由,提出績 效改善計畫並要求原告達成,兩造於112年6月20日、同年8 月4日、同年9月11日進行改善面談,原告除於會議中明確提 出毛利率未達成目標係有非可歸責於己之因素外,亦請被告 提供必要之協助,更於同年8月22日寄送電子郵件予被告, 詳述除可增加拜訪客戶次數外,產品之價格競爭力始為客觀 上醫院採購之基礎,然被告未為任何改善,並未調降產品價 格,僅一昧召開改善會議,在產品價格高於競爭者,又無其 他更有利之產品誘因之情形下,原告自無法達成被告設定之 目標。詎被告公司於112年10月3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 1項第5款,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通知資遣原告。原告亦 發現被告於績效改善期間,以人力資源網站招募相同職位、 相同工作內容,但薪資遠低於原告之後手員工。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