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2024-08-26

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日期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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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自受僱日起至遭解雇日止之 應休未休費用、國定假日未休假費用及特休日未休費用之給 付薪資等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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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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