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萬5,328元,及其中94萬9,167 元部分,自民國(下同)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6,161元部分,自113年5月 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2,餘由原告負擔。 ⒋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31萬8,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被告以95萬5,3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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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