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2024-10-18

勞訴字第16號 給付薪資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54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日期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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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沈君茹新臺幣(下同)173,857元及自民國112年 8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得以173,85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5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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