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2024-09-30

勞訴字第15號 給付薪資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3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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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何家慧新臺幣95,90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苗家新臺幣71,87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何家慧負擔百分之62、原告陳苗家負擔百分之9 ,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909元為原告何家 慧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871元為原告陳苗 家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3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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