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2025-02-07

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日期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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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命乙○○○○○○○○○○提撥勞工退休金逾新臺幣3,245元部 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丁○○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乙○○○○○○○○○○其餘上訴駁回。 丁○○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丁○○負擔百分之48,餘由乙○○○○○○○○○○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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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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