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5-06-17

薪資結構拆名目低報勞退,雇主被判補付 18 萬+補繳勞退 4.6 萬到個人專戶

一句「這個是獎金不是工資,不用報勞退」,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工資並全部補繳。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0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0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 · 2025-06-1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60–150 萬(單人)/全公司可達數百萬
單人判決金額
182,521
單人勞退補繳
46,676
律師費
約 15 萬
HR/會計工時
約 10 萬
全公司連鎖風險
極高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家公司多年來把員工薪資拆得很細:本薪壓低、其他用「全勤獎金」、「業績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分項發放。HR 一直以為這些「不是工資」,所以勞退提繳工資只報本薪、勞保投保薪資也只用最低級距。 員工離職時,請求退休金或資遣費差額:「我每個月固定領 5 萬多,怎麼勞退提繳基礎只算 2 萬多?」雙方協商破局,案子告進嘉義地院。 法院攤開的關鍵是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定義與勞退條例第 14 條:經常性給付,凡固定週期、固定金額、與勞務對價有關的項目,原則上都認定為工資。雇主舉證能力薄弱,加上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的工資推定,連續多年的薪資都被法院按「真實工資結構」重算。 判決:應給付勞工 182,521 元及法定利息,並補提繳勞退 46,676 元至個人專戶。表面金額不大,但乘上多名員工、多年差額,公司實際暴險遠不止這一筆。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薪資拆名目省勞退,被法院定性為工資後 18 萬+4.6 萬補繳全部回吐

  • 單一員工判決金額 182,521 元+勞退補繳 46,676 元連本帶利全部補
  • 同一薪資結構下所有員工皆可援引主張,連鎖暴險倍數放大
  • 勞保局介入查核投保級距,可能延伸行政罰鍰與補繳
  • 勞檢處分、勞動部備查影響後續招標、補助、稅務輔導案
  • 離職員工的退休金、資遣費基礎全部回溯重算
勞資羅盤接手後

薪資結構單純化+提繳工資每年同步,勞退、勞保、資遣費基礎一次到位

  • 建立「工資 vs 非工資對照表」,由會計師或律師背書並定期更新
  • 勞退提繳工資、勞保投保薪資隨薪資調整每年同步審核
  • 所有經常性給付一律以工資處理,避免事後被重新認定
  • 每季抽查員工勞退對帳單,HR 與會計勾稽薪資結構與提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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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公司所有薪資結構相同的員工,未來都可能援引同一基礎主張差額。

不是 18 萬

是長期低報的勞退提繳差額+資遣費差額+退休金差額,連動回算。

不是補繳就好

是勞保局與勞檢可介入查核,補繳之外還有違法投保的行政罰鍰。

不是這次判決

是薪資結構一旦被法院定性,未來所有勞動爭議都會循同一邏輯判決。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薪資項目是否清楚區分「經常性給付(工資)」與「恩惠性給付」?
  2. 2勞退提繳工資、勞保投保薪資是否與實際工資總額同步?
  3. 3是否有「工資 vs 非工資」對照表並經會計師或律師審視?
  4. 4離職結算時是否重新試算 6 個月平均工資,含全部經常性給付?
  5. 5每季是否抽查至少 3 名員工勞退對帳單,與薪資結構勾稽?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薪資結構與提繳工資全面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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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

雇主短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並未足額提繳勞退,遭判給付 182,521 元並補提繳 46,676 元至勞退專戶。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應給付勞工 182,521 元及法定利息,並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46,676 元至個人專戶,訴訟費用主要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核心錯誤是「薪資結構」與「提繳工資」對不上。雇主可能把部分薪資以津貼、獎金、業績獎金等名目發放,但這些經常性給與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仍屬工資範圍,應計入平均工資基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也明文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為提繳基礎。雇主長期以「分項目」方式拆解薪資、低報投保級距與提繳工資,造成資遣費/退休金以及勞退個人專戶都被短發短繳。等到勞工離職、主張權益時,法院按真實工資結構重新計算,差額就形成本案判決金額。常見另一個盲區是雇主把「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等定期、與勞動對價有關的給付排除在工資之外,這在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的推定下,雇主舉證責任非常重。

雇主該學到什麼

薪資結構是雇主最容易自己埋雷的地方。教訓是:每一個固定發放、與勞動對價有關的項目,預設都會被認定為工資,除非雇主能舉證該項目「不具經常性、不具勞務對價性」。本案 18 萬 + 補提繳 4.6 萬看似不大,但乘上多年離職員工、加上勞檢處罰、勞退個人專戶補提繳的影響,整體成本遠高於數字本身。實務做法是:薪資結構盡量單純,固定薪資直接列為本薪或職務加給,避免拆分過細;勞退提繳工資與勞保投保薪資每年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能用「制度」解的事,不要靠「個別解釋」過關。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薪資調整時,同步檢視勞退提繳工資、勞保投保薪資是否落入正確級距
  • 2建立「工資 vs. 非工資項目」對照表,請會計師或律師背書
  • 3所有經常性給付一律以工資處理,避免事後被法院重新認定而短發短繳
  • 4離職結算前重新試算 6 個月平均工資、新舊制資遣費/退休金
  • 5每季抽查 3-5 名員工的勞退提繳對帳單,確認與薪資結構一致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結構合規性勞退提繳工資對帳投保級距同步調整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2,521元,及自民國114年 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補提繳46,67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8,520元,其中3,088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82,52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6,67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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