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4-09-19

勞訴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日期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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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起受僱被告公司擔任 資訊工程師,約定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39,000元,詎被 告竟於113年4月29日以偷拍原告照片脅迫原告離職,並於11 3年5月10日逕行將原告退保,經原告於113年6月6日申請勞 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爰依法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給付資遣費47,125元,及自113年5月10日至113年7月15日 止之工作薪資106,456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3, 581元。㈡、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本院卷第101頁 )。 二、被告答辯以:本件係因於原告在上班時間多次違法兼職在夜 市擺攤,最後一次在000年0月0日下午在台南鹽水夜市擺攤 ,經被告派員查證屬實而向公司主管回報,經被告公司主管 張茂益於113年4月29日約談原告,原告亦承認有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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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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