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4-09-30

勞訴字第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
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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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36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果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47,363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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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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